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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民初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高勇、吴常科与吴常科、台州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勇,吴常科,台州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民初字第969号原告:高勇。被告:吴常科。被告:台州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军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勇与被告吴常科、台州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勇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00元,由原告陈勇负担(此款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 琪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黄婧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