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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841号原告高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自愿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田红志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吴小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