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01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劳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遵民初字第01468号原告:劳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原告劳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立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何万军、李久龙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李亚男担任记录,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女张羽欣,××××年××月××日生育次女张羽静。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打架,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淡漠,2013年农历5月被告将原告打伤,2014年农历8月被告再次将原告打伤。被告的行为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并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长女随被告生活,婚生次女随原告生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不错,双方生气是因原告上网聊天,被告想看原告手机,原告不让,在抢手机过程中,原告先打的被告,把被告打急了,被告才打的原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为了家庭和孩子,被告有毛病可以改,故不同意离婚。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告申请法庭到遵化市西留村乡派出所调取了原、被告打架案卷中的询问笔录。原告劳某质证认为:关于劳某、张欣羽的询问笔录,原告没有异议。关于张某的询问笔录,原告认为所述不属实,不予认可。被告张维质证认为:关于劳某、张欣羽的询问笔录,被告称时间太长,对打架经过记不清了。关于张某的询问笔录同,被告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7年双方协议离婚,2012年1月12日办理复婚登记,××××年××月××日生育长女张羽欣,××××年××月××日生育次女张羽静。原、被告均认可2007年双方协议离婚并非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后双方一直共同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并育有婚生之女,双方均应珍惜夫妻感情,妥善处理家庭关系,且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巩固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劳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李立艳审判员何万军审判员李久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李亚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