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0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天山华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栾亚梅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山华庭小区业主委员会,栾亚梅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民初字第0841号原告天山华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淮安市天山华庭小区业主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吴新生,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敏,江苏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海斌,江苏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栾亚梅。原告天山华庭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天山华庭业委会”)诉被告栾亚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邹晓琴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山华庭业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孙海斌、被告栾亚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山华庭业委会诉称,天山华庭小区公共厕所位于天山华庭小区门面房11-12室与13-12室之间,房屋面积为82.16平方米,用途为公共厕所,屋内设有公共厕所蹲位坑道。淮安市物价局文件《淮价服(2004)197号文件》明确房屋的销售价格已经包含代收代付的行政、事业收费,物业管理用房,公共厕所,垃圾房等各种非营业性设施收费,该文件也明确公共厕所为小区才公共设施应当为天山华庭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因该房屋用途特殊,一直交由淮安市物业管理总公司看管。被告栾亚梅于2010年擅自侵占该公共设施,并将其作为仓库使用,对方各种货物杂物。现要求被告栾亚梅停止侵占天山华庭小区公共厕所,将所有物品办理小区公共厕所,并赔偿房屋使用费2万元。被告栾亚梅辩称,我是淮安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山公司”)的办公室主任,受公司安排负责天山华庭小区的收尾工作。天山公司未将涉案房屋移交给物管公司,涉案房屋内的存放的建筑材料等杂物是公司财产,保管涉案房屋及存放建筑材料均是公司行为,非我个人行为,请求驳回原告天山华庭业委会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天山公司是淮安市天山华庭小区的开发商。本案诉争房屋位于淮安市天上华庭小区门面房11-12与13-12之间。案件审理中,原告天山华庭业委会陈述该房屋无产权证,也未移交。被告栾亚梅陈述涉案房屋所有权人是天山公司,尚未移交给天山华庭物管公司。原、被告均未能对此提供证据,经本院到房屋登记部门调取房屋登记信息,也未能查到该房屋的产权信息。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为证,经庭审质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排除妨害的前提是物权已明确。本案中,原告天山华庭业委会陈述诉争房屋无产权证书,本院至房屋登记部门调取,也未调取到该诉争房屋的产权信息,诉争房屋物权尚未明确,且原、被告双方均陈述天山公司尚未将天山华庭小区公共设施等移交给原告天山华庭业委会,故原告天山华庭业委会要求被告栾亚梅搬出涉案房屋并支付使用费2万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经调解不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天山华庭业委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天山华庭业委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代理审判员 邹晓琴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胡 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