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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广执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广陵支行与朱志祥、王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广陵支行,朱志祥,王超,董祥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执字第0025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广陵支行,住所地扬州市汶河南路25号。负责人韦明,行长。被执行人朱志祥。被执行人王超。被执行人董祥琴。申请执行人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陵支行与朱志祥、王超、董祥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4)扬广商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朱志祥、王超、董祥琴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审判长  伞波仁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张 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