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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民初字第01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柴某某诉被告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某某,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1630号原告柴某某,女,195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椿林镇XX村八组。娘屋住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XX村9组。被告屈某某,男,1957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椿林镇XX村八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某某诉被告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柴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柴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柴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 婷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雪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