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执民字第1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潮信用社与宁波鸿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昭刚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潮信用社,宁波鸿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昭刚,黄翠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1438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潮信用社。法定代表人:俞红梅。被执行人宁波鸿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昭刚。被执行人张昭刚。被执行人黄翠花。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潮信用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仑商初字第0139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07月0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人宁波鸿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昭刚、黄翠花在(2015)甬仑执民字第1438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600755.49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尹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