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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覃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韦某甲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覃刑初字第81号公诉机关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5年2月1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以覃检公刑诉(2015)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健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甲的犯罪事实如下:2013年7月5日23时许,被告人韦某甲驾驶桂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李某甲沿贵港市覃塘区蒙公乡古山村横山屯村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行至贵港市覃塘区蒙公乡古山村横山屯路段时,因被告人韦某甲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致使其驾驶的桂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撞上了韦某戊前堆放在道路上的石粉堆摔倒,造成了被告人韦某甲与李某甲受伤,李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韦某甲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韦某戊前负事故次要责任,李某甲在本事故无责任。另查明: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接群众报警后于2015年1月4日立案侦查。因被告人韦某甲去向不明,贵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于2015年1月30日将被告人列为在逃人员进行网上追逃。2015年2月1日,广州市铁路公安处民警在广州市番禺区大学城北地铁站附近抓获被告人韦某甲,并于同月4日将被告人移交贵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被告人韦某甲在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3年8月22日被害人亲属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案经本院和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韦某甲已按生效判决书赔付了被害人亲属149846.31元,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受理报案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在逃人员信息表、死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判决书、刑事谅解书、法院履行款、执行费收据复印件、病情简介,证人韦某乙、韦某丙、韦某丁、李某、韦某戊前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甲犯交通肇事罪,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负事故主要责任,致一人死亡,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时能够如实交代公安机关已掌握的本案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韦某甲认罪态度较好,并按生效判决履行了义务,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甲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韦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陈流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陈银梅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缓刑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