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韩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韩某。本院在执行张某��韩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韩某已实际给付抚养费,现张某提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武民一初字第206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正国审判员 徐小勇审判员 殷 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麻智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