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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韩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韩某。本院在执行张某��韩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韩某已实际给付抚养费,现张某提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武民一初字第206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正国审判员  徐小勇审判员  殷 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麻智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