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长阳执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长阳执字第00032号申请执行人孙某,农民。被执行人李某,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孙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亦无银行存款,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分期履行协议,并已部分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鄂长阳民初字第004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后,可再次申请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民审判员 田礼民审判员 赵 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晏式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