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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东风轻型商用车营销有限公司与沈阳隆腾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风轻型商用车营销有限公司,沈阳隆腾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530号原告:东风轻型商用车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道128号银城大厦。法定代表人:杨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艳祥,湖北东之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立,湖北东之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隆腾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新柳街新华社区。法定代表人:滕飞。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风轻型商用车营销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隆腾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风轻型商用车营销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沈阳隆腾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2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东风轻型商用车营销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沈阳隆腾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2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焱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