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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刑执字第10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陈平稳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平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10332号罪犯陈平稳,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二月十四日作出(1998)大中刑初字第1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平稳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以(1999)云高刑一终字第342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没有故意犯罪,于二○○一年十月二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1)云高刑执字第1917号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四年十一月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云高刑执字第4016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二○○七年四月十日、二○○九年四月二十日、二○一○年七月二十日、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经本院六次裁定共减刑八年零十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二监狱于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陈平稳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平稳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平稳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平稳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04年11月10日起至2015年8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柏天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