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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刑执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秦世勇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秦世勇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黑刑执字第334号罪犯秦世勇,男,汉族,1966年8月14日出生,中专文化,现在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服刑。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9日作出(2012)黑林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世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1278.53元。秦世勇服判,不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月8日作出(2012)黑刑一终字第19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予以核准。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于2015年3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期间依法对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以罪犯秦世勇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理由,建议将秦世勇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审理查明,罪犯秦世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秦世勇没有故意犯罪,无重大立功表现。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上述事实,有原一、二审裁判、执行通知书,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出具的罪犯秦世勇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评审鉴定表,减刑审核表及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秦世勇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秦世勇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喜国代理审判员  刘岱云代理审判员  吴继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