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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宣恩行非审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宣恩县农业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宣恩行非审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宣恩县农业局,地址:宣恩县珠山镇人民路63号。法定代表人龚家邦,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杨群。申请执行人宣恩县农业局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2014年4月24日对被申请执行人杨群作出的宣农(种子)罚(2014)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宣恩县农业局作出的宣农(种子)罚(2014)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经审查,被申请执行人杨群于2014年2月,从湖南龙山县种子批发部购进未经我省审定的杂交水稻种子50公斤,已销售14公斤,共计获得销售收入620元。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及《湖北省关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杨群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没收未经审定杂交水稻湘优6号等六个品种种子共计33公斤,力单一号玉米种子3公斤;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20.00元;3、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嗣后,被申请执行人杨群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5月9日杨群向申请执行人申请分期交纳罚没款获申请执行人同意,2014年5月9日杨群交纳罚没款5620元,余款5000元经催告后仍未交纳。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宣恩县农业局系法律授权的农业种子行政管理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对杨群购进未经我省审定的种子进行经营的违法行为作出的宣农(种子)罚(2014)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宣恩县农业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后,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对其作出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宣恩县农业局作出的宣农(种子)罚(2014)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陈升霄人民陪审员冉启国人民陪审员龚光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秦宸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