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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冯武昌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武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906号罪犯冯武昌,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该犯因犯抢劫罪于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被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2011)灌刑初字第00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武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抢劫罪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刑期自2009年9月4日至2020年3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18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冯武昌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冯武昌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2月记功奖励1次,2015年2月表扬奖励1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冯武昌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属漏罪加刑。本院认为,罪犯冯武昌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武昌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9月4日至2018年3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惠审 判 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