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一初字第02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淮北东辉实业有限公司与赵世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2006号原告:淮北东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道辉,总经理。被告:赵世义,男,195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本院在审理淮北东辉实业有限公司与赵世义劳动争议一案中,淮北东辉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以本案已合并他案审理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赵世义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淮北东辉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北东辉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世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淮北东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平审 判 员 毕 伟人民陪审员 韩贤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青附件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