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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港民初字第00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滨海县滨海港镇侉二村民委员会与孟保权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滨海县滨海港镇侉二村民委员会,孟保权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港民初字第00234号原告滨海县滨海港镇侉二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程选,该村主任。委托代理人金正海,滨海县滨海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孟保权,男,4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滨海县滨海港镇侉二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孟保权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滨海县滨海港镇侉二村民委员会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滨海县滨海港镇侉二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王 省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天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