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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民初字第01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荣子华与被告马建民间借贷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子华,马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01669号原告荣子华,男,1977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二路****号*栋1门***房。被告马建,男,1982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龙湖村黄老屋组***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荣子华与被告马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荣子华在接到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7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蔡 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鲍汝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