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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执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执字第0004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男。被执行人:刘某乙,女。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与被执行人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的(2014)富民初字第003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某乙给付申请人代清偿债务2000元及现金200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刘某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查明,被执行人刘某乙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003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刘某甲发现被执行人刘某乙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凤贵审判员  王树理审判员  杨海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富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