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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民初字第2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2418号原告林某某,女,197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朱某某,男,1978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琳琦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徐素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