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申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喜坤与铁征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喜坤,铁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申字第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喜坤,男,1936年12月27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委托代理人:梁云志,男,汉族,1975年12月5日生,工人,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铁征,男,汉族,1960年6月15日生,教师,现住吉林省前郭县。委托代理人:林秀英,女,汉族,1972年10月15日生,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前郭县。再审申请人李喜坤因与被申请人铁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松民一终字第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喜坤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申请再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辉代理审判员 刘海英代理审判员 王 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