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泽执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刘守华与刘晓华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洪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泽执字第227号申请执行人刘守华,男,公民身份号码3208291946********,汉族,住江苏省洪泽县高良涧镇洪泽园三村*组。被执行人刘晓华,女,公民身份号码3208291978********,汉族,住江苏省洪泽县高良涧镇大庆南路正宗麻辣烫店。刘守华与刘晓华赡养费纠纷一案,洪泽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日作出的(2014)泽民初字第10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206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洪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泽民初字第106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洪洲审判员 王贵宏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吴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