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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三初字第1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刘洪泉与谢长勇、朱娟娟、江西巽泰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泉,谢长勇,朱娟娟,江西巽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三初字第1929号原告刘洪泉,男,1977年7月29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被告谢长勇,男,1982年8月23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被告朱娟娟,女,1983年4月3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被告江西巽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章贡区长征大道6号金鹏雅典园1栋807室。法定代表人:谢长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泉与被告谢长勇、朱娟娟、江西巽泰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12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谢长勇、朱娟娟、江西巽泰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谢长勇、朱娟娟、江西巽泰建设有限公司的相关等值财产。二、查封原告刘洪泉所有的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曾子为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吴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