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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1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李明凯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明凯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260号罪犯李明凯,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七月十三日作出(2005)烟刑二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明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八年五月五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鲁刑执字第0410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08年5月5日起至2028年5月4日止);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0)枣刑执字第126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个月;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53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45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李明凯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明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月至2015年2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李明凯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明凯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明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5月5日起至2023年2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月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