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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潞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原告荣耀春诉被告侯小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耀春,侯小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潞民初字第27号原告荣耀春,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中华东街337号天元小区19楼4单元1号,天脊集团职工。委托代理人张建国,山西宏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小芳(方),男,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中华东街1110号单身8楼42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荣耀春诉被告侯小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荣耀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荣耀春负担。审判长  张宇安审判员  安永亮审判员  赵雅慧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