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潞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原告荣耀春诉被告侯小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耀春,侯小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潞民初字第27号原告荣耀春,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中华东街337号天元小区19楼4单元1号,天脊集团职工。委托代理人张建国,山西宏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小芳(方),男,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中华东街1110号单身8楼42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荣耀春诉被告侯小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荣耀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荣耀春负担。审判长 张宇安审判员 安永亮审判员 赵雅慧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