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执字第00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崔玉山与裴玉海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玉山,裴玉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0415号申请执行人:崔玉山,男,197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沿河村储寨19户。身份证号码:341202197403110015。被执行人:裴玉海,男,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身份证号码:××。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裴玉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十日内履行本院(2014)太民一初字第04136号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执行的标的为:35590元,案件受理费345元、执行费434元,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且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具体地址不祥,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现就本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太和县人民法院(2014)太民一初字第041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西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孔祥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