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善西商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嘉兴市永泉织染有限公司与江苏凯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永泉织染有限公司,江苏凯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西商初字第250号原告:嘉兴市永泉织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美英。委托代理人:陈英、陈韶伟。被告:江苏凯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玉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永泉织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凯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永泉织染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凯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永泉织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永泉织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凯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洁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沈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