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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朔中民终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山西天朔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与刘建明债权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天朔电动汽车有限公司,刘建明

案由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朔中民终字第4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天朔电动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喜,职务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建明,男,汉族,1986年8月15日出生,现住朔州市平鲁区X镇X村*号。上诉人山西天朔电动汽车有限公司因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14)朔民初字第1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未按期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华审 判 员  周玉宝代理审判员  梁志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文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