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1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原告董建国与被告赤峰英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记载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建国,赤峰英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股东名册记载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1508号原告董建国,男,196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闫建平。被告赤峰英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陈金波。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建国与被告赤峰英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记载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建国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建国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送达费80元,计1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董建国负担。审判员 于立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