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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民初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刘巧玲与刘久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巧玲,刘九(久)善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819号原告刘巧玲,女,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张殿领,柘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刘九(久)善,男,住柘城县。在审理原告刘巧玲诉被告刘久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巧玲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巧玲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巧玲撤回起诉。受理费100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巧玲负担。审 判 长  李洪亮审 判 员  李雪峰人民陪审员  刘殿勤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雪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