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一初字第0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郭之瑞与董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之瑞,董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489号原告郭之瑞。委托代理人陆乂瑜,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之瑞与被告董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之瑞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郭之瑞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2256元,减半收取1128元,由原告郭之瑞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蕊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