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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民初字第1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金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1481号原告金某,女,1975年1月3日出生,蒙古族,居民,住巨野县。被告彭某某,男,198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审判员  黄先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杜忠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