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民初字第1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金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1481号原告金某,女,1975年1月3日出生,蒙古族,居民,住巨野县。被告彭某某,男,198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审判员 黄先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杜忠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