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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特字第5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北京鼎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贾志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鼎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贾志军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特字第5596号申请人北京鼎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D座11层D1106。法定代表人郭汉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伟,男,1968年6月14日出生,北京鼎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启军,男,1969年6月3日出生,北京鼎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部门经理。被申请人贾志军,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申请人北京鼎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盛股权投资公司)不服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仲裁委)作出的京海劳人仲字(2015)第3982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鼎盛股权投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伟、李启军,被申请人贾志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4月20日,海淀仲裁委作出裁决:一、鼎盛股权投资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贾志军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20日工资2252.87元;二、鼎盛股权投资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贾志军2015年1月9日至2015年1月2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287.36元;三、鼎盛股权投资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贾志军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750元;四、驳回贾志军其他仲裁请求。鼎盛股权投资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上述仲裁裁决,理由是:海淀仲裁委违反法定程序,无理由拒收《延期开庭申请》;贾志军有可能隐藏了与本案有关的重要证据,使鼎盛股权投资公司举证困难。贾志军答辩称:同意仲裁裁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海淀区仲裁委依查明的事实所作裁决,并未违反法定程序,且鼎盛股权投资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贾志军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因此,鼎盛股权投资公司主张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全部不能成立,对其申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鼎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海劳人仲字(2015)第3982号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费十元,由北京鼎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斌审 判 员  刘俊霞代理审判员  姚 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苑要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