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民初字第3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树丰、庄凤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树丰,庄凤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3051号原告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凤凰南路26号。法定代表人康福民,职务董事长。被告李树丰,男。被告庄凤荣,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树丰、庄凤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庄凤荣所有的大牛5头予以查封。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庄凤荣所有的大牛5头予以查封(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间由被告庄凤荣负责管理和饲养,不得转移、毁损或抵押,可以变卖,但必须保留相应价款,否则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须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志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铭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