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城法民一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林翠妍与陈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翠妍,陈玉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云城法民一初字第96号原告:林翠妍,女,汉族,住云浮市云城区。被告:陈玉珍,女,汉族,住云浮市云城区。原告林翠妍诉被告陈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翠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玉珍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翠妍诉称,2013年10月9日,被告陈玉珍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34000元,原告出借该款给被告后,由被告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收据,双方约定被告分三个周期还清本金及利息,第一个还款期应于2013年10月31日前偿还本金8万元,第二个还款周期于2013年11月30日前偿还本金8万元,最后一个周期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全部偿还剩余本金74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陈玉珍按时归还借款,被告均以过几天或者说月底还,甚至说没钱为由,不予归还,严重违背诚实守信的为人原则。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人民币贰拾叁万肆仟元整(234000元)及利息人民币陆万伍仟伍佰元整(65500元)。利息暂计至2014年12月9日为65500元。2、本案所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被告陈玉珍没有提出答辩,在诉讼中亦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陈玉珍是云浮市云城区珍记商店的个人经营者。被告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多次向原告借款。2013年10月9日,原、被告结算,被告向原告共借款234000元,并于当天立了借条交原告收执,借条内容为:2013年10月9日林翠妍借给陈玉珍人民币贰拾叁万肆仟元整,自2013年10月9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从10月份起每月30日前偿还本金捌万元整(即是10月31日前还80000元,到11月30日前还80000元,到期日即是2013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剩余的本金74000元和利息),不得延迟,否则每天收取500元滞纳金,本借条自2013年10月9日生效。陈玉珍在借款人签字、手印处签名并捺指模确认,原告在出借人签字、手印处签名确认。吴玉婵在见证人签字、手印处签名确认。原告称上述借款234000元原告是通过在被告陈玉珍经营的云浮市云城区珍记商店刷卡消费的形式支付借款给被告。原告分别于2012年12月8日、2012年12月22日、2013年2月10日、2013年3月9日、2013年5月8日在云浮市云城区珍记商店刷卡消费了7万元、3万元、2万元、97025元、3万元。后被告归还了部分款项。2013年10月9日,经原告与被告结算,双方确认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234000元。借款后,被告没有按时归还本金,也没有支付过滞纳金。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条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是合法的借贷关系,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应受法律保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和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向被告催收借款后,被告应及时归还。被告没有及时归还借款而引起本案纠纷,应对本案负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340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利息的主张。原告与被告在借条约定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的,每天收取滞纳金5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原、被告的约定超出了法律规定,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原告主张利息计算至2014年12月9日。2013年11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的利息为1472.88元(80000元5.6%÷365日4倍30日=1472.88元)。2013年12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利息为3043.95元【(80000元+80000元)5.6%÷365日4倍31日=3043.95元】。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9日的利息为49256.68元【(80000元+80000元+74000元)5.6%÷365日4倍343日=49256.68元】。以上利息合计53773.51元。被告陈玉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陈玉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返还借款本金234000元及支付利息53773.51元给原告林翠妍。如果被告陈玉珍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793元(原告已预交5793元),由被告陈玉珍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世玲审 判 员 刘星荣人民陪审员 杜亚全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麦绮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