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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1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县支行与朱明艳、赵润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县支行,朱明艳,赵润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103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县支行。代表人:XX,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魏文彬,该支行资产保全部经理。委托代理人:谭波,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明艳,女,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润东,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县支行诉被告朱明艳、赵润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县支行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