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法执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赵艺与湘潭鸿泰宇矿业有限公司、周铁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艺,湘潭鸿泰宇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法执字第626号申请执行人赵艺,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湘潭鸿泰宇矿业有限公���,住所地湘潭县石潭镇上月村上月组。法定代表人周铁球,经理。申请执行人赵艺与被执行人湘潭鸿泰宇矿业有限公司、周铁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湘潭鸿泰宇矿业有限公司、周铁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调确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湘潭鸿泰宇矿业有限公司、周铁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曙光随时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健芳审 判 员 彭建伟代理审判��曾海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姜震南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除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执行案件外,其他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一)执行完毕;(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三)终结执行;(四)销案;(五)不予执行;(六)驳回申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