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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天津奥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立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奥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河县芦台镇永兴小区综合楼108号。被执行人张立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宁民初字第36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建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陈少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