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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少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马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梅少刑初字第13号公诉机关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男,1972年6月1日出生。因犯抢劫罪于1992年2月被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01年4月刑满释放;2001年6月12日,因盗窃被三明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三年,2004年1月20日解除劳动教养;2004年8月4日,因盗窃被三明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三年,2007年2月24日解除劳动教养;2010年2月11日,因盗窃被三明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1年6月5日解除劳动教养;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13日被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7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31日被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4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建省三明市看守所。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以梅检未检刑诉(20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燕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从永安至三明市梅列区满园春寻找扒窃目标,当其看到被害人郭某(未满十八周岁)上衣口袋内装有手机,遂尾随被害人至满园春市场的一家“十字绣”店内,趁被害人郭某选购商品时,将手伸进被害人的上衣口袋,窃得Iphone6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5811元。2014年12月8日18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再次从永安至三明市梅列区列东街寻找扒窃目标,当其看到被害人陈某某上衣口袋内装有手机,遂尾随被害人至“七八九”鞋店门口,趁被害人等红绿灯时,将手伸进被害人的上衣口袋,窃得白色小米4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2048元。另查明,2015年1月15日,被告人马某某在三明市影剧院门口被公安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郭某、陈某某的报案材料、陈述,鉴定结论书,现场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2013)元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明市教字(2001)089号、(2004)74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录像资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属于扒窃,扒窃价值达人民币7859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马某某窃取未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还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在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综上,决定对被告人马某某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6年1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马某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7859元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秦 榕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罗玲慧本案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