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民初字第2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广安市武胜县融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潘文光、张红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安市武胜县融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潘文光,张红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2115号原告广安市武胜县融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胜县沿口镇弘武大道。法定代表人杨续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刚,谦为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文光,男,生于1966年3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被告张红均,女,生于1971年3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原告广安市武胜县融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潘文光、张红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后,本院通知原告广安市武胜县融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前向本院预交案件诉讼费11800元,但原告广安市武胜县融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预交,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广安市武胜县融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潘文光、张红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