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民初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志全与宋庆、王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全,宋庆,王美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民初字第867号原告王志全,男,196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宋庆,男,35岁,汉族。被告王美娟,女,35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全与被告宋庆、王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全于2015年7月8日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8.00元,减半收取164.00元,由原告王志全负担。审判员 丁秀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何玉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