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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息民初字第1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息民初字第1449号原告张某某,男。被告李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