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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东开刑初字第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胡团、王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胡团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团,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东开刑初字第00242号公诉机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团,无职业。2014年11月15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四看守所。辩护人邱启雄,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无职业。2014年11月15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姚亿如,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胡团被控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及被告人王某被控贩卖毒品一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5月22日以武东湖检公诉刑诉(2015)234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6日、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志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团及其辩护人邱启雄、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姚亿如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5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胡团将其手机及一塑料袋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交予被告人王某,要其帮忙贩卖毒品,被告人王某遂将上述毒品放入自己钱包内。当日下午3时许,叶某拨打被告人胡团手机,被告人王某接电话后,叶某提出购买300元的“麻果”。随后,被告人王某在本区豹澥镇卫生院门口,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叶某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6颗。当日下午5时许,胡某乙到被告人胡团在本区豹澥镇还建小区五期17栋1单元3楼303室的家中,向被告人胡团提出购买“麻果”2颗,被告人王某遂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给胡某乙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2颗。当日下午6时许,叶某再次拨打被告人胡团手机,被告人王某接电话后,叶某提出购买500元的“麻果”。随后被告人王某在本区豹澥镇还建小区五期17栋楼楼下,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叶某安排来交易的谭某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9颗。嗣后,民警从叶某处查获被告人王某贩卖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15颗。当晚,民警进入被告人胡团、王某在本区豹澥镇还建小区五期17栋1单元3楼303室的家中,将被告人胡团、王某抓获,当场查获吸毒工具吸管、锡纸、塑料瓶,并从被告人王某钱包内查获一塑料袋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135颗。经鉴定,查获的上述毒品均为甲基苯丙胺,共重13.99克。另查明,2014年11月15日下午,被告人胡团在本区豹澥镇还建小区五期17栋3楼303室的家中,容留石某、胡某甲、胡某乙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的证据有:1、抓获、破案经过;2、证人证言;3、扣押物品清单、照片;4、毒品检验鉴定书、检测报告;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团、王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3.9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团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当庭发表了被告人王某具有从犯情节的公诉意见。被告人胡团、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及公诉机关当庭发表的被告人王某具有从犯情节的公诉意见均无异议。被告人胡团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及公诉机关当庭发表的被告人王某具有从犯情节的公诉意见均无异议,但提出被告人胡团当庭认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及公诉机关当庭发表的被告人王某具有从犯情节的公诉意见均无异议,但提出被告人王某系从犯,且当庭认罪,请求法院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团和被告人王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共同居住在本区豹澥镇还建小区五期17栋1单元3楼303室。2014年11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胡团将其手机及一塑料袋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下同)交予被告人王某,让其帮忙贩卖毒品,被告人王某表示同意,并将上述毒品放入自己钱包内。当日15时许,叶某拨打被告人胡团手机,被告人王某接听电话,叶某提出其朋友谭某购买人民币3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随后,被告人王某在本区豹澥镇卫生院门口,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谭某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6颗。当日17时许,胡某乙到被告人胡团在本区豹澥镇还建小区五期17栋1单元3楼303室的家中,向被告人胡团提出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被告人王某遂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给胡某乙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后胡某乙将该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吸食。当日18时许,叶某再次拨打被告人胡团手机,被告人王某接听电话后,叶某提出再购买人民币5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随后被告人王某在本区豹澥镇还建小区五期17栋楼楼下,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叶某安排前来交易的谭某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9颗。嗣后,民警从叶某处扣押了被告人胡团、王某贩卖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15颗。当日晚,民警进入被告人胡团、王某在本区豹澥镇还建小区五期17栋1单元3楼303室的家中,将被告人胡团、王某抓获归案,并从被告人胡团处扣押吸毒工具:未开封吸管12袋、已开封吸管15根、未开封锡纸8盒和塑料袋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包共计135颗(放置于被告人王某钱包内);从被告人王某处扣押叶某交易毒品用人民币800元及胡某乙购毒所交付的毒资人民币100元。经鉴定,公安机关从叶某处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5颗,净重1.42克;从被告人胡团处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包共计135颗,净重12.57克。上述被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150颗,共净重13.99克。另查明,2014年11月15日下午,被告人胡团在本区豹澥镇还建小区五期17栋3楼303室的家中,还容留石某、胡某甲、胡某乙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同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胡团、王某及石某、胡某甲、胡某乙均进行了现场尿液检测。经检测,被告人胡团及石某、胡某甲、胡某乙的检测结果均为mamp阳性,证明吸食过毒品。被告人王某的检测结果为mamp阴性,证明未吸食过毒品。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等书证,证明:(1)2014年11月15日,公安机关接叶某举报称有人贩卖毒品,并要求帮助公安机关抓住贩卖毒品的人。同日,公安机关提供购买毒品所用人民币800元给叶某后,由公安人员隐匿身份,陪同叶某实施了控制下交付,将实施贩卖毒品行为终了的被告人胡团、王某抓获归案。(2)涉案用于购买毒品的人民币800元,已由公安机关上交该单位财务部门。2、证人证言(1)证人叶某的证言,证实:我要举报胡团贩卖麻果,因为我痛恨卖麻果的人。我会打电话给胡团,告诉他我要麻果,约在他家附近交易,当他把麻果给我看,我把钱交给他的时候,民警就抓人。2014年11月15日13时许,我给胡团打电话,接电话的是胡团的妻子,我告诉她我的朋友要买三百元钱的麻果,我们约定在豹澥卫生院门口交易。见面后,胡团的妻子就从包里拿出一团卫生纸给我,跟我一起来的朋友接了过去,打开后看见包着6颗麻果,我朋友就给了她300元钱,然后她就走了。因为胡团没来,18时许,我又打电话过去,胡团接了电话,我告诉胡团要买麻果,他把电话给他老婆接听,我在电话里说还要500元钱的麻果,我们约好在17栋楼下交易。随后,我就要我两个朋友去17栋楼下等胡团的老婆,我就在距离5米左右旁边的小树后面躲着。过了一会,我看见胡团的老婆过来了,我的两个朋友就过去跟她交易,他们回来后告诉我,用500元钱从胡团老婆那买了9颗麻果。我把这两次买的共15颗麻果交给了警察,警察马上去胡团家里进行了搜查。(2)证人谭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公安机关的协警。2014年11月15日,我们接到叶某的举报后,13时许,在我和民警的陪同下,叶某通过电话与贩毒的人约定在豹澥卫生院门口交易300元的麻果,之后我们就前往交易地点。在交易地点,来了一个女的跟我们碰面,叶某问她毒品带来没,她从包里拿了一团卫生纸出来,我接过来以后将卫生纸打开,看见里面包着6颗麻果,我就给了这个女的我们事先准备好的300元,她拿到钱以后就走了。根据叶某的举报,贩毒的人是个男的,我们怕打草惊蛇,所以当时没有对这个贩毒女进行抓捕。18时许,叶某在我们的陪同下再次给贩毒的人打了电话,叶某说还要买麻果,对方一个男的就把电话给了一个女的接,叶某就跟她约好在5期17栋楼下交易500元的麻果。在交易地点,我们让叶某躲在旁边的小树后面,过了一会,此前贩卖毒品的那名女子就过来了,我将事先准备好的500元钱给了她,她从钱包里拿出一团卫生纸给我,我打开以后看到里面有9颗麻果,然后她就走了,我们上前跟着这个女的,跟到了17栋1单元303室门口,我上去敲门,那个女的把门打开后,我们冲了进去,将室内的4名男子和这名女子控制住后,进行了搜查,我们在这个女的钱包里面起获一包蓝色袋子包着的麻果,从室内起获刚交易的毒资及吸食麻果的工具等证物。(3)证人石某(吸毒人员)的证言,证实:我知道胡团这有麻果卖。2014年11月13日至15日这三天,我一直都在胡团位于豹澥还建小区17栋303室的家里玩电脑,15日17时许,胡团给我两颗麻果,我就在他家里吸食了,并告诉胡团吸食了2颗麻果,过几天就给他100元钱。吸食毒品的工具都是胡团房间里面已经准备好了的。我吃完麻果大概两个小时左右,民警就将在房间里的胡团、胡团的老婆、胡某乙、胡某甲和我都抓了。(4)证人胡某甲(吸毒人员)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15日17时许,我到胡团位于豹澥还建小区17栋303室的家里玩,石某开的门,我看到胡团边玩游戏边吃麻果,我就把胡团的麻果拿了一颗过来,开始吸食,之后就一直在看胡团玩游戏。吸食毒品的工具是用塑料饮料瓶自制的壶,房间里面已经准备好的。我吸食完毒品大概两个小时左右,警察冲进来将在房间里的胡团、胡某乙、石某、王某和我都抓了。(5)证人胡某乙(吸毒人员)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15日17时许,我到豹澥还建小区17栋303室去玩,我不知道这个房子是谁的,但是每次去这个房子的时候是胡团给我开的门。我跟胡团说买两颗麻果,胡团说要等她老婆回来,大概半小时左右,胡团老婆跟他送饭来了,我就将买麻果的100元钱放在电脑桌旁边的小桌子上,胡团就叫他老婆给了我两颗麻果,我把这两颗麻果吸食了。我们一起被抓的有五个人,我、胡团、胡团的老婆王某、胡某甲和还有一个年轻人。3、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指认照片、搜查证及搜查笔录,证明:2014年11月15日,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胡团、王某居住的位于本区豹澥还建小区的17栋303室进行了搜查,从被告人胡团处扣押吸毒工具未开封吸管12袋、已开封吸管15根、未开封锡纸8盒、塑料袋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包,共计135颗(放置于被告人王某钱包内);从被告人王某处扣押叶某交易毒品用人民币800元及胡某乙购毒所交付的毒资人民币100元。公安机关还从证人叶某处扣押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5颗。公安机关对扣押过程进行了拍照取证,被告人胡团、王某及证人叶某均分别对照片进行了确认并签字捺印。4、尿液现场检测报告书及吸毒检测结果告知笔录,证明:2014年11月15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胡团、王某及石某、胡某甲、胡某乙进行了是否吸毒的尿液现场检测,经检测,被告人胡团及石某、胡某甲、胡某乙的检测结果均为mamp阳性,证明吸食过毒品;被告人王某的检测结果为mamp阴性,证明未吸食过毒品。公安机关将检测结果依法予以了告知。5、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武公禁毒技检字(2014)第jd2981号、第jd2982号毒品检验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经鉴定,公安机关从叶某处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5颗,净重1.42克;从被告人胡团处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包,共计135颗,净重12.57克。上述被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150颗,净重13.99克。公安机关已将上述鉴定结论依法告知了当事人。6、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no.0048254、no.0048255号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证明: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3.99克已上缴入库。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1)证人叶某将全部1-12号照片认真仔细看过后,指出本组照片中的11号(被告人王某)就是向其出售了15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的人。(2)证人胡某乙将全部1-12号照片认真仔细看过后,指出本组照片中的1号(被告人胡团)就是向其提供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的人。(3)证人石某将全部1-12号照片认真仔细看过后,指出本组照片中的7号(被告人胡团)就是提供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供其吸食的人。8、被告人胡团、王某的基本身份材料信息,证明:被告人胡团、王某犯罪时已成年。9、被告人胡团的供述:2014年六七月份,我开始卖麻果,卖了三十颗左右,每颗卖50元。我的麻果是通过范辉(音)找一个叫老邱的武汉人在关山巴黎豪庭那里买的,我花了人民币6000元钱,买了差不多200颗麻果,我陆陆续续吸食了一小部分,也卖给身边的几个朋友,但有时候他们给钱,有时候没有给钱。2014年11月15日14时许,在我住的还建小区五期17栋3楼303室内,我要我老婆王某帮忙卖麻果,她同意了。我把我的手机和一包用蓝色塑料袋装的麻果给她,麻果一共一百多颗,里面是圆形的片剂状红色小药丸,她把麻果拿过去放在了她的钱包里,然后拿着我的手机就出门了。后来,我在家吸食了一颗麻果,石某也在我家,石某早在13日下午就到我家来玩了,他一直都在电脑桌那玩电脑,我拿了两颗麻果送给石某吸食了,他没有付钱。下午,胡某甲也来我家玩,他也在我家吸食了麻果,他吸食的是我原本为自己吸食而准备的麻果,他没有付钱。我们是用塑料饮料瓶自制的壶,采取烫吸方式吸食的麻果,吸食的毒品和工具都是我提供的。17时许,胡某乙来我家找我买麻果,我等老婆回来后,要我老婆给胡某乙麻果,我老婆就从钱包里面拿了两颗麻果给胡某乙吸食了,胡某乙当时没有给我钱,不知道他有没有给钱我老婆。18时许,有人打我的电话,我将电话给我老婆接听,我老婆接了电话并告诉我,叶某之前打电话来买过麻果,她将麻果卖给了叶某,现在叶某一起的人又想买麻果了,于是,我老婆就让这个人到我家楼下来交易,通完电话后,我老婆就下楼卖麻果去了。大概十分钟左右,我老婆就回来了。她这天卖了两次麻果,具体收了多少钱我没问她。这之后,警察冲进来将我们都抓了,警察从我家客厅的电脑桌上发现我老婆的钱包,从里面搜出来了我交给老婆卖的毒品麻果。10、被告人王某的供述:我知道我老公胡团一直贩卖麻果,他的一些同事经常在我们家吸食毒品,有的先给钱再吸食,有的吸食了麻果才给的钱,还有吸食了没给钱的情况。我不吸食毒品。2014年11月15日14时许,王团说要睡一下,他把一小包蓝色塑料袋包装的麻果和他的手机交给我,要我帮他卖麻果,我就把那包麻果接过来放进我的钱包里面了,然后,我就带孩子去豹澥卫生院打针了,15时许,有人打胡团电话,说要买麻果并问我在哪里,几分钟后那个人又打电话告诉我他已经在医院门口了,还要我带6颗麻果过去,我来到医院门口,看到叶某和另外两个年轻的男子在那里等着,叶某问我:“麻果带了没有?”我说:“有”,然后跟他一起的其中一个年轻男子给了我300元,我从胡团交给我的麻果里拿了6颗给了这个年轻男子,他们就走了。后来我回到家里,胡某乙来我家找胡团买麻果,胡团告诉他麻果在我身上,我就从装麻果的小蓝塑料袋内拿了两颗麻果放在电脑桌上,胡某乙就放了100元钱在电脑桌上,我就把钱放进我的钱包里了。18时许,有人打胡团的手机,胡团叫我接电话,我看了一下手机号码,还是下午找我买麻果的人打来的,对方要买500元钱的麻果,我告诉胡团是叶某带来的人要买麻果,胡团就让我去交易,我跟对方约好在我家17栋楼下交易,接着我就带着装有毒品麻果的钱包来到17栋楼下,看见之前跟叶某一起来的两个男子在那里等着,还是那个之前和我交易的年轻男子拿了500元钱给我,我从钱包里拿了9颗麻果给了他,他们就走了,我就回到了家里。两次找我买麻果的都是同一个人给的钱。18时许,警察到我家将我们抓了,警察从我放在客厅桌子上的钱包内搜出了胡团交给我出售的那袋蓝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麻果。贩卖毒品赚的钱大部分用于充值胡团玩的游戏和吸食麻果,其余的部分用于我们两人生活开销了。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团、王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共同予以贩卖,且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3.99克及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胡团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在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团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胡团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胡团当庭认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及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系从犯,且当庭认罪,请求法院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均予以采纳。被告人胡团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胡团、王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当庭认罪的认罪态度,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5日起至2022年4月14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5日起至2018年5月14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三、涉案违禁品甲基苯丙胺13.99克予以没收。四、已扣押在案的吸毒工具:未开封吸管12袋、吸管15根、锡纸8盒予以没收。五、涉案毒资人民币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俞 飞审 判 员  黄桂武人民陪审员  何承武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冀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