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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执字第22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城支行与黄某某、黄某某、余某某、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城支行,黄某某,余某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2258-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城支行。负责人唐某。被执行人黄某某。被执行人黄某某。被执行人余某某。被执行人陈某。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龙城支行与被执行人黄某某、黄某某、余某某、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民二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并于2015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黄某某、黄某某、余某某、陈某价值人民币268859.6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罗伟锋执行员  舒 敏执行员  易小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薛文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