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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博民执字第3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0)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博民执字第367-1号刘文清诉淄博博山新来福工艺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3日作出的(2012)博民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5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淄博博山新来福工艺品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刘文清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终结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2)博民执字第36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运成代理审判员  王 萌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睿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