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1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驻马店市运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运升混凝土有限公司,王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1857号原告驻马店市运升混凝土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锋。被告王喜。原告驻马店市运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驻马店市运升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肖瑞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