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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法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杨占坤、张振亮、杨占永、杨殿灵、程勉领、张振恒、杨占志、杨天增与太康县毛庄镇许楼村民委员会、太康县健鑫养殖专业合作社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占坤,张振亮,杨占永,杨殿灵,程勉领,张振恒,杨占志,杨天增,太康县毛庄镇许楼村民委员会,太康县健鑫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太法执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杨占坤,男,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申请执行人张振亮,男,196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申请执行人杨占永,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住太康县。申请执行人杨殿灵,男,1960年7月30日出生,住太康县。申请执行人程勉领,男,195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申请执行人张振恒,男,194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申请执行人杨占志,男,196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申请执行人杨天增,男,195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被申请人太康县毛庄镇许楼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长兴,该村村主任。被申请人太康县健鑫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斌,该社社长。杨占坤、张振亮、杨占永、杨殿灵、程勉领、张振恒、杨占志、杨天增申请执行太康县毛庄镇许楼村民委员会、太康县健鑫养殖专业合作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了执行手续,责令其按生效的判决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太康县毛庄镇村民委员会、太康县健鑫养殖专业合作社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太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太民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景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段清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