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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原民初字第1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马廷军与杨付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廷军,杨付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初字第1309号原告马廷军,男,回族,1984年10月8日出生,农民,宁夏固原市人,住本市原州区。被告杨付贵,男,回族,现年33岁,农民,宁夏固原市人,住本市原州区。原告马廷军诉被告杨付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因紧张急需用款,经与原告协商,同意借现金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14年1月25日偿还,借款到期后,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向被告多次讨要时,被告仍拒不归还,其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本院认为,由于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详,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廷军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8元全额退回原告马廷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蔡非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高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