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戴国友与李碧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国友,李碧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995号原告戴国友,户籍地址广东省五华县。委托代理人吕红兵,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碧钰,香港居民。本院在受理上述原告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国友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李碧钰名下价值人民币450000元的财产【财产线索:被告李碧钰名下所有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同时由担保人深圳市键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戴国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李碧钰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5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卢 好人民陪审员 陈伟豪人民陪审员 陈森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黄 敏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