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法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孙文贞与张成明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文贞,张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赤法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孙文贞,个体。被执行人张成明,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赤民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张成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成明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成明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成明在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小东门支行账号为62×××72的存款0.2万元扣划至赤城县人民法院银行账户。收款单位名称:赤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名称:赤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家口赤城营业部账号:48×××1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永峰审判员 张云霄审判员 刘宪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乔玉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前款规定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或者普通程序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关注微信公众号“”